2012年7月的一天,姜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东莞市众誉电子公司以其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状告至法院。姜某称自己并没有与这家公司打过交道。
他后来得知,自己店里销售的一款东莞伍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飞燕”键盘侵犯了众誉公司的商标权。该产品外包装盒印的“雙飛燕”标识与众誉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上的“雙飛燕”相同。众誉公司生产的“双飞燕”品牌键盘、鼠标等电脑产品在业内享有良好的信誉,姜某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众誉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了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姜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生产该侵权产品,侵权的是伍联公司,自己只是负责销售,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销售的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众誉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同时该产品不属于众誉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盒上的“雙飛燕”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种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属假冒“双飞燕”品牌的产品。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的销售有合法来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姜某赔偿众誉公司1万元。